珠 海 保 税 区 企 业 优 惠 政 策
(一) 企业自用的生产、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所需的维修零配件,生产用燃料,建设生产厂房、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、设备(包括《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》、《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》中所列商品以及国家规定照章征税的20种商品),可予免税进口。
(二) 对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中“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”可免税进口有关设备,不实行先征后返政策。
(三) 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。
(四) 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适用国家和直属海关关区单耗标准,海关按企业生产实际单耗予以核定和核销。
(五) 对保税区与境外进出的货物,海关实施简便、有效的监督。
(六) 对保税区与境外进出的货物,除少数特殊商品情况外,不实行进出口配额、许可证管理。
(七) 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(包括完全不物化在出口产品中的列名以外的消耗性物料)、零部件、元器件、包装物料,海关予以保税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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